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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1日 点击数:3966






        





洪冬进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洪冬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洪冬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透支本金20285.75元,利息6236.14元,滞纳金1165.59元,消费手续费369.72元(应计利息、滞纳金计至20161221日止,应计利息自2016122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本金20285.7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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