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1日 | 点击数:4262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燕珊: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黄燕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黄燕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透支本金25489.84元、利息8044.41元、滞纳金1465.26元、消费手续费196.89元、取现手续费85元(应计利息、滞纳金计至2016年12月21日止,应计利息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本金25489.8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