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1日 | 点击数:4043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石城: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枫溪区鑫利鞋材经营部诉被告石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石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枫溪区鑫利鞋材经营部货款6087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