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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1日 点击数:3964






        





洪佩珊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洪佩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洪佩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78016.6元、利息33807.28元、滞纳金11660.85元(利息、滞纳金计至20161123日止。自201611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息以借款本金78016.6元按日万分之五另计,滞纳金自20161124日起至20161231日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另计);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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