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1日 | 点击数:4277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孟彬: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刘孟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被告刘孟彬之间签订的编号为2014年潮卡字00123号的《中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且该项下的借款本息立即提前到期;二、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被告刘孟彬之间签订的编号为JC7MJA20150791号的《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且该项下的借款本息立即提前到期;三、被告刘孟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信用卡(卡号为6253384466786844)借款本金210822.37元、利息25554.81元、滞纳金71957.1元、手续费38333.55元(利息、滞纳金计至2016年12月7日止。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按日万分之五另计;滞纳金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另计);四、被告刘孟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信用卡(卡号:6259064458276673)借款本金139358元、利息486.75元、滞纳金602.48元、手续费14428元(利息、滞纳金计至2016年12月7日止。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按日万分之五另计;滞纳金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另计);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