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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1日 点击数:3976




        



曹建锋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曹建锋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被告曹建锋之间签订的编号为编号为JG7MJA20160027号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且该项下的借款本息立即提前到期;二、被告曹建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信用卡(卡号:6259064442436466)借款本金359797.39元、手续费53000.07元、利息3624.56元、滞纳金3858.09元(利息计至201717日止,自2017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按日万分之五另计);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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