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9日 | 点击数:4334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燕春: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王燕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王燕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64926.80元、利息16539.29元、滞纳金15497.29元(上述利息、滞纳金计至2016年12月7日,此后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应付未付的本金64926.80元按日万分之五另计,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另计);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24元,由被告王燕春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