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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1215号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anting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9日 点击数:4080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潮州市新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新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焕彬、潮州市千果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212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