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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544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8日 点击数:4374






        





肖雄杰:



本院受理原告张湜达诉被告肖雄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5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张湜达撤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张湜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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