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8日 | 点击数:4374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肖雄杰:
本院受理原告张湜达诉被告肖雄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5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张湜达撤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张湜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