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8日 | 点击数:4041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韦坤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诉被告杨友恭、陆文芳、韦裕荣、韦坤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12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撤诉。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