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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8日 点击数:4020






        





江勃、江志云



本院审理原告刘树鑫诉被告江勃、江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江渤、江志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刘树鑫借款3万元及偿付该款利息(自20161223日起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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