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9日 | 点击数:4044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彭晓丹:
本院受理原告陈浩忠与被告彭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晓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陈浩忠借款50000元,以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即2017年3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陈浩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彭晓丹负担。被告彭晓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应负担受理费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