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17)粤5102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3日 点击数:4304








        





丁坤亮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坤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坤亮于20148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083039453230)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自20161010日起解除。被告丁坤亮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到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手续。驳回原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529元,由被告丁坤亮负担。被告丁坤亮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