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4日 | 点击数:4401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梁建钊、李冬娴:
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燕儿、黄林泽、梁建钊、李冬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燕儿、黄林泽、梁建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3100元;二、被告陈燕儿、黄林泽、梁建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3100元自2015年10月20日计至2016年8月21日的逾期罚息994.39元,以及借款本金43100元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的逾期罚息;三、驳回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7元,由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19元,被告陈燕儿、黄林泽、梁建钊负担90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