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0日 | 点击数:4101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谢珍:
本院审理原告蔡伟彬诉被告谢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谢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蔡伟彬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逾期之日即2015年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