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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0日 点击数:4155








        





陈立东



本院审理原告普宁市大坝九隆线材加工厂诉被告陈立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立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普宁市大坝九隆线材加工厂货款179973元。本案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陈立东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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