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6日 | 点击数:408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邱文生: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邱文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邱文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129372.83元、滞纳金2469.03元、手续费40826.8元、利息643.66元(利息、滞纳金计至2016年11月4日止;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息以当期未还本金和应付未付的分期付款手续费按日万分之五另计。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滞纳金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另计);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