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6日 | 点击数:4064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锦荣:
本院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陈锦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锦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逾期借款本金8154.44元、逾期利息3364.89元、逾期罚息252.78元、逾期复利112.12元及正常借款本金51770.66元及应计利息(截至2017年3月18日止,自2017年3月19日起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应计利息及罚息、复利另计,其中:应计利息按月利率1.5%,逾期罚息在原利率上加收30%,对逾期未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