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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6日 点击数:4145




        





刘杰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刘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71552.94元、手续费2330元、滞纳金3960.28元、利息5537.94元(利息、滞纳金计至2016628日止;自20166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息以本金71552.94元按日万分之五另计。自2016629日起至20161231日止,滞纳金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另计);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对被告刘杰所有的粤UHX778号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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