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1日 | 点击数:4161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卢桂荣、邱楚红、潮州市枫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卢桂荣、邱楚红、潮州市枫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桂荣、邱楚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7400元;二、被告卢桂荣、邱楚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截至2016年6月15日尚欠的逾期罚息12927.9元,以及借款本金17400元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四点五计算的逾期罚息;三、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潮州市枫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东风牌货车5辆,车牌号码分别为粤U62736、粤U63583、粤U62026、粤U63548、粤U62849)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9元,由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83元,被告卢桂荣、邱楚红、潮州市枫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7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