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1日 | 点击数:4071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陈汉斌、陈佩玉:
原告潮州市湘桥区晟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汉斌、陈佩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汉斌、陈佩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晟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00元;二、被告陈汉斌、陈佩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晟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罚息;三、被告陈汉斌、陈佩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晟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自2015年10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罚息;四、被告陈汉斌、陈佩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晟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服务费38000元;五、驳回原告潮州市湘桥区晟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42元,由被告陈汉斌、陈佩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