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1日 | 点击数:4343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明财: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兴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明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明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兴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按月利率10‰计付;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付;已还利息11001元应在应计利息中抵除);二、被告蔡明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兴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3500元。三、驳回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兴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1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9183元,由被告蔡明财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