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2日 | 点击数:4294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卢银琴:
本院受理原告郑楚云与被告卢银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银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郑楚云2015年9月25日的借款30000元,以及该款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即2015年12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卢银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郑楚云2015年9月30日的借款30000元,以及该款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即2015年12月30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卢银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郑楚云2015年12月5日的借款10000元,以及该款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即2016年1月5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四、驳回原告郑楚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69元,由原告郑楚云负担88元,被告卢银琴负担1681元。被告卢银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应负担受理费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