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2日 | 点击数:4433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恒:
本院审理原告黄佩兰、潘启鹏诉被告林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原告黄佩兰、潘启鹏与被告林恒于2015年4月24日签订的《商铺出租(合同)协议书》于2017年10月15日起解除;被告林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潮州市湘桥区吉怡路星河苑第十四号商铺交付还原告黄佩兰、潘启鹏;被告林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佩兰、潘启鹏租金29400元;驳回原告黄佩兰、潘启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5元,由原告黄佩兰、潘启鹏负担338元,被告林恒负担607元。原告黄佩兰、潘启鹏负担的受理费338元已由其预交,被告林恒负担的受理费60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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