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2日 | 点击数:4142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郭长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郭长林、王洪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长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1100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