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2日 | 点击数:4112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韦秀银、刘鑑生: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韦秀银、刘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韦秀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应计利息(计至2016年3月21日利息为36018元,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千分之8.1另计);二、驳回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刘鑑生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