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2日 | 点击数:4382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建刚: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杨建刚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建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15万元、手续费39000元、滞纳金10572.8元、利息3345.32元(利息、滞纳金计至2016年11月6日止;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息以当期未还本金和应付未付的分期付款手续费按日万分之五另计);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