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2日 | 点击数:4417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陆秋茶: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枫溪区鑫利鞋材经营部诉被告陆秋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2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潮州市枫溪区鑫利鞋材经营部撤诉。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