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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30日 点击数:4202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张子

原告陈丽璇与被告张子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丽璇和被告张子离婚;二、原告陈丽璇和被告张子的婚生子张煜由原告陈丽璇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陈丽璇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300,由原告陈丽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