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1日 | 点击数:453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浙江圣雷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广东宏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圣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原告广东宏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圣雷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2日签订的《合同书》(合同编号SL2015062101、SL2015062102、SL2015062103、SL2015062104)自2017年9月29日起解除。被告浙江圣雷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宏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6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利率进行计算]。被告浙江圣雷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东宏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金68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730元,由被告浙江圣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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