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4日 | 点击数:4125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建伟、陈泰英:
本院审理原告陈阳诉被告蔡建伟、陈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建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陈阳借款57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46万元自2017年2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借款11万元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二、驳回原告陈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500元,由被告蔡建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