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4日 | 点击数:4370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陆金荣、陆小玲: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诉被告陆金荣、陆小玲、潮州市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与被告陆金荣、陆小玲、潮州市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440101736-2012-20150963775)自2017年8月8日起解除。被告陆金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借款本金474550.73元及应计利息24564.39元[利息计至2017年8月16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440101736-2012-20150963775)的约定另计,其中合同约定的各期借款在各期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借款利率计,超过借款期限的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对被告陆金荣、陆小玲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潮州市湘桥区春荣路中段北侧金佳园四幢2202房的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潮州市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中的债务在上述第三项判决抵押物实现债权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87元,由被告陆金荣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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