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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9日 点击数:4386






        





蔡永创、蔡晓林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蔡永创、蔡晓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15年卡字1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信用卡债务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书》,且该项下的借款本息立即提前到期;二、被告蔡永创、蔡晓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116952.47元、利息4025.71元、滞纳金7119.24元(利息计至20161015日止,自201610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另计);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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