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9日 | 点击数:4381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锡坤: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张锡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HTJA201600002235760号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借款合同》,且该项下的借款本息立即提前到期;二、被告张锡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145545.84元、手续费13676元、利息1308.85元、滞纳金659.5元(利息计至2017年3月25日止,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另计);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对被告张锡坤所有的粤UHJ591号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