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5日 | 点击数:4175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翁庆辉、王绿英:
本院受理原告苏汉浩诉被告翁庆辉、王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翁庆辉、王绿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付还原告苏汉浩借款140000元及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案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翁庆辉、王绿英共同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