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17)粤5102民初1053号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5日 点击数:4279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李凯彬、刘银:

本院受理原告沈锦乐诉被告李凯彬、刘银、李幼红、张泽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227日上午930分在磷溪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