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6日 | 点击数:4564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陈泽波:
本院受理原告廖伟驱与被告陈泽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7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廖伟驱提供作为担保物的号牌为粤UFF548号汽车的查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