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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初7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6日 点击数:4564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陈泽波:

本院受理原告廖伟驱与被告陈泽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7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廖伟驱提供作为担保物的号牌为粤UFF548号汽车的查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0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