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6日 | 点击数:4323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王伟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被告王伟青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伟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99987.36元及应计利息、滞纳金、手续费(计至2016年8月31日止,利息25346.38元、滞纳金5860.5元、消费手续402.24元;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息以本金99987.36元按日万分之五另计;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滞纳金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另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