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xing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3日 | 点击数:4587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许仲希、韦日梅: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许仲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83940.86元,并支付按代偿金额(代偿金额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为192374.19元,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为187940.86元,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为187440.86元,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为183940.86元)的月2%计算的滞纳金;二、韦日梅对上述第一项许仲希应付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你们应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