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xing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6日 | 点击数:4424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作俊、朱吉河:
本院受理原告陈子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林作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陈子辛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3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朱吉河对上述第一项林作俊应付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你们应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