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 点击数:4583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陆镇财:
本院受理原告龚永梅诉被告陆镇财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龚永梅与被告陆镇财离婚;二、婚生女儿陆秀玲由原告龚永梅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孩子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龚永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