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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845号公告-判决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点击数:4342

 

 

        

丁真荣

本院受理原告彭岳花诉被告丁真荣、丁梅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真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彭岳花借款143000元及该款的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77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丁梅祥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160元,由被告丁真荣、丁梅祥共同负担,被告丁真荣、丁梅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