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 点击数:4704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丁身雄:
本院受理原告刘桂玲诉被告丁身雄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桂玲与被告丁身雄离婚;二、婚生女儿丁钰由原告刘桂玲抚养,孩子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被告丁身雄每月应承担婚生女儿丁钰抚养费500元,被告丁身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刘桂玲婚生女儿丁钰自2015年1月起至2017年12月止的抚养费18000元;自2018年1月起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丁身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付给原告刘桂玲当年度婚生女儿丁钰的抚养费6000元;四、驳回原告刘桂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6元由原告刘桂玲负担,此费用原告刘桂玲已预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