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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点击数:4515






        





周增国



本院审理原告章秋槐诉被告周增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增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章秋槐货款18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4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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