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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shenjianting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9日 点击数:4752

         

 公       告 

翁剑鹏、陶青: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翁剑鹏、陶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翁剑鹏、陶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70000元,并支付应计利息(计至2017年4月20日的尚欠利息为人民币89434.55元,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3.05‰另计);二、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翁剑鹏位于潮州市永护路9号D幢301房(粤房地权证潮房字第2012011353号)的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192元,由被告翁剑鹏、陶青负担。被告翁剑鹏、陶青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