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0日 | 点击数:4312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柯佳宾: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开发区勤快摩托车行与被告柯佳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柯佳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开发区勤快摩托车行购车款3600元及该款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