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9日 | 点击数:22885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陈卓远:
本院审理原告陈伟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潮湘法民一初字第55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院对原告陈伟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潮湘法民一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陈伟楷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提供的担保物的查封。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4)潮湘法民一初字第552-4号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权利人为蔡粤龙位于潮州市城西春光蔡厝队间巷三横8号[证号:潮府国用(2003)字第0080333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