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0日 | 点击数:4547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彭君武、郑爱华、林光展、李肯: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诉被告彭君武、郑爱华、林光展、李肯、周锦伟、邱淑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彭君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借款本金24785.98元及该款的应计利息[至2016年8月15日止的利息为8365.82元,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逾期付款罚息利率年利率20.592%另计]。被告郑爱华、林光展、李肯、周锦伟、邱淑虹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被告彭君武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9元,由被告彭君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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