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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0日 点击数:4611








        





许列毅、黄秀梅:



本院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许列毅、黄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许列毅、黄秀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4080023的正常借款本金9217.82元、逾期借款本金659.74元、逾期利息434.69元、逾期罚息19.74元、逾期复利13.59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61018日);被告许列毅、黄秀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4080008的正常借款本金9028.99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61021日);被告许列毅、黄秀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4080011的正常借款本金43448.09元、逾期借款本金4148.93元、逾期利息2088.40元、逾期罚息132.22元、逾期复利60.15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61018日);被告许列毅、黄秀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4080012的正常借款本金15107.12元、逾期借款本金1536.49元、逾期利息726.14元、逾期罚息45.99元、逾期复利22.93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61018日);被告许列毅、黄秀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4080013的正常借款本金21724.44元、逾期借款本金2209.49元、逾期利息1044.22元、逾期罚息66.11元、逾期复利32.99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61018日);被告许列毅、黄秀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4080014的正常借款本金21724.44元、逾期借款本金2209.49元、逾期利息1044.22元、逾期罚息66.11元、逾期复利32.99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61018日);被告许列毅、黄秀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4080015的正常借款本金10325.00元、逾期借款本金1000.18元、逾期利息494.78元、逾期罚息29.93元、逾期复利15.60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61018日);被告许列毅、黄秀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4080018的正常借款本金8216.29元、逾期借款本金693.91元、逾期利息390.65元、逾期罚息20.76元、逾期复利12.27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61018日);被告许列毅、黄秀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4080019的正常借款本金8257.35元、逾期借款本金697.38元、逾期利息392.61元、逾期罚息20.86元、逾期复利12.32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61018日);被告许列毅、黄秀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4080020的正常借款本金8682.23元、逾期借款本金673.55元、逾期利息411.01元、逾期罚息20.15元、逾期复利12.88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61018日);被告许列毅、黄秀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4080021的正常借款本金8763.94元、逾期借款本金679.88元、逾期利息414.88元、逾期罚息20.34元、逾期复利13.00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61018日);被告许列毅、黄秀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4080022的正常借款本金8995.75元、逾期借款本金669.95元、逾期利息425.02元、逾期罚息20.04元、逾期复利13.30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61018日);被告许列毅、黄秀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4080024的正常借款本金9442.86元、逾期借款本金650.14元、逾期利息444.53元、逾期罚息19.45元、逾期复利13.90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61018日);上述款项自利息、罚息、复利计算终止日之次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编号1502260713)中的约定另计,其中合同约定的各分期借款在各分期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借款利率1.5%/月计,超过借款期限的罚息、复利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1.95%/月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21元,由被告许列毅、黄秀梅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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