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0日 | 点击数:4399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潮州市城西上埔果子厂: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潮州市城西上埔果子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潮州市城西上埔果子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元及应计利息522999.25元[利息计至2016年9月20日,此后利息按《担保借款合同》(厦寺社担借合字第97052号)的约定另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30元,由被告潮州市城西上埔果子厂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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